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学校法律规范化管理力度,毕节市第五纪工委制定了《毕节市中小学学校法律规范办学行为管理制度(讨论稿)》
现将制度转发给你们,请仔细研读,并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本周五(1 月18 日)前反馈到市教育局邮箱
bjjyoffice@163
com 毕节市教育局 2013-1-14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毕节市中小学学校法律规范办学行为管理制度(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办学行为,继续深化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学校法律规范化管理力度,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4〕24 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特别教育学校、中心幼儿园)和教职工
第二章 校长管理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进展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校长队伍的选拔,严格根据组织部门的要求进行公推,选拔标准由各县区自行制定,需对提拔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详细考察
第五条 试行校长异地、异校任职制度,农村中小学原则上不在本地进行提拔任用,城区中小学原则上不在本校进行提拔任用
确需在本地、本校提拔的,需向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报批备案
第六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 4 年,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 2 届
第七条 校长实行异地沟通制度
在校长任期结束后,可提拔使用或进行异地、异校沟通
在任期结束后校长不愿进行沟通的,需妥善安置,但不得再担任学校其他领导岗位职务
第八条 校长是民主集中制的实施主体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在对学校“三重一大”进行决策时,必须安排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