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名称: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朱天义联系电话:0936-4428615乙方: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 3 月为保障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修订)》、《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民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等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共同约束】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听取意见;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农合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
第四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加强新农合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为参合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制定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法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服务机构,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政策宣传】 乙方在显要位置悬挂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