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民事辩论意见书(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本人查阅全案的证据材料,经过今日的庭审,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
原告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并在柜内丢失
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自助寄存柜无质量问题,也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寄存事实未发生
关于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现有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起诉人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
理由如下两点:第一、根据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下午 3:00 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 617 号 615 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 4660 元
因此,原告丢失的财物真实存在,而非为诈骗行为捏造的事实
第二、原告持有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及大润发超市号码为 1250719748 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而密码条为自助寄存柜打印,即必须通过使用该自助寄存柜才能取得
这足以证明原告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并寄存财物
在调查环节中,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称,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但并未出示任何合格证件佐证这一证词,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就原告财物究竟存放在柜内几号箱中的问题的调查,也可证明该寄存柜的质量存在瑕疵
据原告的事实陈述,原告在存包时,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 1250719748 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
而经现场勘验,胸口处的箱子应为 3号箱,密码和箱号并不对应
再者,在工作人员用钥匙开箱时,无论是原告指认的 3 号箱,还是与密码对应的 12 号箱中,都没有原告所存放的财物
显然,该自助寄存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