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修方:托修方: 承修方、托修方双方本着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服务项目,签订协议如下: 一,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 型号: 发动机号: 颜色: 车架号: 变速箱型号: 行驶公里数:二,托修车辆类别及项目。 发动机: 变速箱:三,竣工验收: 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交付地点为 。四,质量保证: 1、 承修方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行驶 100 日。以先达到者为准。 2、承修方必须由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进行检查鉴定,制定维修方案和确定必须更换的零件,假如托修方不予采纳,则根据托修方意见维修完毕出厂的车辆,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注: 经承修方技术鉴定需更换但未更换的零件有: 托修方未采纳承修方的维修方案: 3、托修方发动机维修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第一次保养磨合公里数不得超过 3000公里(时速不得超过 90 公里/小时),必须到承修方保养一次,以后托修方必须根据正常保养里程每 5000 公里到承修方进行维护保养,假如托修方私自在非承修方进行保养、修理、调试等,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托修方变速箱维修自竣工出厂之日起,变速箱首次磨合公里数不得超过10000 公里,必须到承修方更换一次变速箱油,以后每 40000-60000 公里更换一次,假如托修方不更换或私自在非承修方进行更换,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5、托修方必须在竣工出厂 3 至 7 天内回厂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出现异常现象,托修方应第一时间通知承修方,必须由承修方安排、检查、诊断解除故障,否则承修方概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6、经承修方质检调试合格的大修车辆出厂后,因托修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修方概不承担责任。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承修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托修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