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学院学生综合素养测评积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鼓舞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对大学生所作成绩予以肯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团总支制定并公布实施综合素养测评积分管理制度,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条 本院综合素养测评积分实行分年级管理,年级辅导员对综合素养测评积分有最终审批权,团总支素养拓展部根据审批材料作技术性操作工作
第四条 本院学生享有平等获得及查询综合素养测评积分的权利,每月的测评积分经本人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五条 本院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本制度
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思想品行第六条 凡在思想品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受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 15 分,受到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 10 分
第七条 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五四青年标兵”等称号的加 10 分;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加 5 分
第八条 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加 10 分,受到本院通报表扬者加 8 分
受到校级通报批判者扣 10 分,受到本院通报批判者扣 3 分
第九条 凡提供测评积分虚假信息者,经查证属实,给予本院内通报批判,并扣除学期末综评积分 20 分
第十条 本院学生受到校级通报批判一次或本院通报批判三次者,取消该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院学生有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况扣 8-15 分
第二节 学习方面第十二条 本院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 2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获得鼓舞奖的加 4 分
第十三条 本院学生参加本院进行的学习竞赛活动者每次加 1 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 分,6 分,4 分,获得鼓舞奖的加 2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