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浙 江 省 司 法 厅 监 制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地 址:邮 编: 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件: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地 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联系人: 电子邮件:开户银行及账号: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 X 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1>甲方与一案的第 审诉讼/仲裁代理。 □<2>甲方与案的诉前调查。 □<3>甲方与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5>关于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6>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 )项范围:<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3>3、承办律师及助理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临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4、律师费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 0.1 小时,完成本事务估计约需 小时。<3>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5、其它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末包含在本合同第4 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6、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