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泰政规〔2024〕5号关于印发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仔细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泰州市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社会组织。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市(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给予的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管理职能。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第四条 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监督、指导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三)负责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审计、督查等相关事宜;(五)负责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行业经验沟通与评先评优活动;(六)其他依法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给予行政处罚。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民办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