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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哈民初字第 111 号原告洪义林,男,汉族,1965 年 12 月 14 日出生
被告朱新江,男,汉族,1972 年 4 月 16 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义林与被告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义林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洪义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79
25 元,减半收取 39
63 元,由原告洪义林负担
审判员 卓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燕文章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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