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洪义林与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VIP免费

洪义林与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_第1页
1/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哈民初字第 111 号原告洪义林,男,汉族,1965 年 12 月 14 日出生。被告朱新江,男,汉族,1972 年 4 月 16 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义林与被告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义林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洪义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79.25 元,减半收取 39.63 元,由原告洪义林负担。审判员 卓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燕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999520.shtml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洪义林与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