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别作了规定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笔者就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作一浅析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予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予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予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
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假如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
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酬劳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