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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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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一)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以来,对于法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起到了利用法律手段合同双方当事人保驾护航的作用。然而,在 21 世纪的今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进展,更多的损害经营者利益的问题不断出现。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现行的《合同法》来寻求法律保障。合同又称契约,狭义上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式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而通过契约,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当事人则通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实现其债权达到真实意思的完成。在此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在诚信基础上来严格履行标的物的交付,从而加速社会机制中的流转物质配置,符合社会市场机制的秩序要求,建立、健全诚信为本的经营思想,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整合同履行中的欺诈,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助法律程序公力救济的方式,强化合同的约束力,达到合同实现目的。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健康稳步进展。所以本文拟就对现实生活中的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理性分析及对合同债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分析进行一次有意义的探讨。一、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的特点,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①。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对于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4、75 条中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规定,其中的“债权”即指合同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损害”即指对合同债权的损害,这是我国法律上首次比较明确的涉及到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当然这里的损害行为人上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假如牵强的说,从《民法通则》第 111 条的规定中也可以找到损害债权的意思,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要求履行或者实行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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