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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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

发布日期:1999-2-20

执行日期:1999-2-20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涉及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舞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舞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制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其专利申请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专利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第八条 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参加投资时,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 35%。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鼓舞专利技术的讨论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度和档案,设置专利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职务发明制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实施后,根据其推广范围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推举评选济南市科技拔尖人才。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经市专利管理机关同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根据规定标准收取专利代理费。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单位,应当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供专利技术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需要引进专利技术产品项目的,由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专利管理机关共同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合同签定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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