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外部单位、人员就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包括水产养殖)所确立的承包经济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合同的签订;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存档;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调处合同纠纷; (五)帮助发包方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提供合同表格及有关服务,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计划指导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专业队(组)、联户以及外部单位、人员为承包方。 第八条 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园地、山地、水面、滩涂等土地资源,承包者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抛荒,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取土、造坟墓等。 第九条 农业承包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奖赔办法以及承包土地的管理等重要事项,应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条 农业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者,应确认合同无效: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 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 实行欺诈、胁迫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的; (五) 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六) 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一条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签订的时候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确认农业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