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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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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4-09-05 10:09:09 发布人:事业单位管理科 阅读次数:2842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法律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清府办〔2024〕2 号)、《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财行〔2024〕1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清财行〔2024〕12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申请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是指申请单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定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第三条 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需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指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人才智力市场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单位(简称承接单位),并由承接单位与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办法经费标准内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申请单位和承接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对申请单位购买政府劳务服务的审核,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申请单位所报资料,并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并对申请单位购买劳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服务所需劳务人员类别和配置岗位数量提出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三章 劳务服务人员的类别与配置及经费安排 第七条 从事以上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政府购买劳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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