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的储存并不等同于仓储提要储存是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只是临时性的中转堆存,与《合同法》规定的仓储合同中的储存在内涵上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若无另外约定,不能以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要求港口经营人
简要案情2000 年 3 月 25 日,上海港某装卸公司与收货人(上海东景饲料公司)就“卸货、仓储、出库等有关事宜”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接卸“海皇双子星”轮丹麦啤酒大麦 28148 吨
3 月 28 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山东分公司对该批货物作品质检验,结论为良好
4 月 5 日,装卸公司又与上海东景饲料公司、嘉能可(亚洲)公司北京代表处订立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装卸公司承担监管和仅能凭两公司出具的《出库单》放货
该批货物一直到 12 月份才陆续提完,期间装卸公司两次书面督促收货人提货,且在全部货物出完之后,无记录显示货损
但 2001 年 1 月,收货人提出,发生虫害损失 25%,并出具了国外检验公司的检验报告,要求港口赔偿 450 万元人民币
焦点问题和关联理论本案中,双方对发生虫损并无异议,虫损比率也很重要,但关键的问题是,装卸公司与收货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仓储”一词,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仓储合同的规定,或是,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中的储存是否与仓储合同中储存具有同样的内涵,进而以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要求港口经营人
一般而言,仓储作为专业的保管经营,保管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或行业惯常的储存条件并应实行适当的专业措施,如粮食储存应实行熏蒸、通风、干燥等措施,粮食易受虫害本身并不能免责事由;而港口作业中的储存只是运输的一个环节,是临时性的中转堆存,显然无法具备仓储企业的专业条件,因而粮食易受虫害的自然特性则成为免责事由
我们知道,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对于本案而言,则是对合同中的用语“仓储”和“储存”的理解
在当事人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