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卫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 自 2002 年以来,许多市县的环卫部门进行了体制改革。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环卫部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城市卫生费改为垃圾处理费,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总是困难重重,改革后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 我们作为长期工作在环卫部门第一线的基层领导,就环卫体制改革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错误之处,请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环卫同行们批评指教。我们的这篇报告,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一点点有价值的参考,我们就已经十分满足了。 一、城市卫生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差异 根据 XX 省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卫生费收费范围为: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业户等。收费用途为: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 根据 2002 年有关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往人口等。收费用途为: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79]中爱卫办字 24 号、[79]中发环字 73 号文件中写到“环境卫生部门为事业单位,其日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差额补助’的办法,差额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基本建设、物资分配、劳动工资等,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长期以来,环卫经费的主要部分由财政负责,城市卫生费只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只是环卫经费中的次要部分。 现在,我们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取消财政对环卫事业的投入,把环卫经费来源全部集中到垃圾处理费中,必然会使收费范围扩大到城市所有单位和人员、收费标准提高数倍,使征费工作更加困难,环卫部门将进一步陷入缺少资金的困境。 二、财政拨款与环卫部门自筹资金的差别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的权力是无限的,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却是万能的,因为搞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政府确定的。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规费、公有财产收入、公有企业收入、发行公债等方式取得财政收入。还可以通过财政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来取得财政收入。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拒不交税人员或单位予以制裁,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政府只要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就可以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有足够的财政收入,为环卫部门划拨资金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作为环卫部门,要想自筹全部环卫经费,可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