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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东大人事处 东南大学人事处 校人字〔2008〕23 号 关于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南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到 2010 年东南大学专任教师博士比应达到 50%-60%。我校在 2000 年 6 月出台的《东南大学教师在职进修的若干规定》基于当时师资队伍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政策,执行至今对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一大批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参加在职进修,加上近几年高学历人员的积极引进,专任教师博士比从 19%上升到现在的 45%,提升了整个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 需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校专任教师博士比与高水平大学师资队伍结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应该继续加大专任教师在职进修的力度。另外,近几年教师在职攻读各类学位时出现了一些先考后批的不规范情况,在培养费报销等方面也出现了学位种类多、各校收费情况差别较大的一些新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的规定,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1、学校在编在岗教工申请在职进修,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和人事处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录取者,不予办理入学等手续。 2、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限学历博士研究生),其培养费用(指学费)暂由个人全部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位后由学校 全额报销,在职攻读各类硕士学位以及非学历博士学位的学校不再承担其培养费用;其他人员在职进修的培养费用原则上全部由个人承担。 3、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报考与所在岗位相关的我校相关专业,个别学科的申报人员确需报考校外博士、硕士学位的,原则上限报考“985 工程”高校。培养费用的承担参照第二条执行,对于校外攻读研究生学位且收费标准高于东南大学的,报销时参照东南大学收费标准执行。 4、此前已经批准在读的各类在职进修人员按原在职进修规定的政策执行,其培养费用应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学位后按原签订的协议规定报销,对于校外收费标准高于东南大学的,同样参照东南大学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学制规定允许时间的,其培养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人事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题词: 抄报: 抄送: 东南大学人事处 2008 年 5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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