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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单邦来讲师、律师2020年2月第五章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一、物权行为1.物权行为定义:•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通说认为,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比如转移标的物或者货币所有权的意思)与形式(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思考•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请同学们思考: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几个法律行为?依照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物权行物权行为理论为理论三原则三原则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无因无因((抽象)原则抽象)原则(一)区分原则•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如买卖契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及价金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物权行为才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体现了行为人以所有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各有其价值,行为人在达成了债法上的合意之后,要达到物权变动的后果,必须还要缔结一个以所有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该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原因的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独立性。债权行为物权合意形式要件物权变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请求权产生指向导致(二)形式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表达的原则。•因为物的合意乃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因此必须以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这一物的合意;该公示不仅具有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而且应该具有物权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就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般而言,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三)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原因行为已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行为之欠缺或不存在,致物权行为受其影响。抽象原则是依据分离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因物的履行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基于原因行为。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行为的结果。依据抽象原则,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根据抽象原则,在买卖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仍因交付或登记而发生转移,出卖人仅得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若买受人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为有权处分,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买受人破产,出卖人不享有取回权,只能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若标的物被申请强制执行,出卖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重要功能就在于明晰法律关系和保护交易安全。甲乙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不当得利返还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萨维尼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了解)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为之。例如,出租、寄存和以物设定质权等,均有交付。但在这些场合,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但在买卖、交换(互易)、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便发生移转。这种场合中的交付与前一种场合中的交付的本质的差异在于:在这种场合,出卖人有打算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在前一种场合,则没有。因此可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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