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单邦来讲师、律师2020年2月第五章物权行为理论•一、物权行为•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四、物权行为无因性一、物权行为1
物权行为定义:•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只有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比如转移标的物或者货币所有权的意思)与形式(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
思考•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请同学们思考: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几个法律行为
依照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概念,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与甲;(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二、物权行为理论三原则物权行物权行为理论为理论三原则三原则区分原则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无因无因((抽象)原则抽象)原则(一)区分原则•又称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
•按照分离原则,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行为与完成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结果行为
这两个行为各自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如买卖契约,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只能使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及价金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
物权行为才是直接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体现了行为人以所有权变动为内容的合意
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各有其价值,行为人在达成了债法上的合意之后,要达到物权变动的后果,必须还要缔结一个以所有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物权契约,该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原因的债权契约而存在,具有独立性
债权行为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