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影响及其支持路径 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而金融约束阻碍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只有通过金融支持才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的资金。在金融约束长期存在的条件下,构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路径、信贷融资支持路径和直接融资支持路径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从而加快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熊彼特于1912 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 的概念,即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具体表现为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其中,技术创新是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吸引学术界不断研究探索并试图打开的“黑箱” 。罗森伯格指出了技术对科学的依赖性,强调工业经济中技术进步实际上就是科学知识的增长[1],依赖科学的技术创新即科技创新。从熊彼特时代到新经济增长理论时代,科技创新被逐渐内生化到增长模型中,其对经济的重要作用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 。罗默于1987 年发现科技创新(R&D)能够使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由递减转为递增。这说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初期的资本-劳动力比率较低时,不需要依赖科技,但当资本积累到一定规模后,需要通过科技实现经济转型。以中国为例,中国当前的重要任务是要将粗放型的经济模式转变为集约型的经济模式,逐步弱化对资本的积聚,加快原创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建创新型国家。然而,金融约束的存在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开展。 一、金融约束及其对科技创新的影响 赫尔曼、穆尔多克和斯蒂格利茨等人于20 世纪90 年代末提出“金融约束论” ,主张发展中国家在保持低通胀的条件下限制市场准入来稳定金融系统,并实行信贷配给制。如提高银行特许权价值,将利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规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对象;再如限制直接融资,防止直接融资替代银行信贷。金融约束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金融管制行为,在一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约束金融的自由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金融自由化所可能引发的结构性经济过热、资本外逃、金融危机等现象,同时防止虚拟经济的放任发展对实体经济产生负面冲击。20 世纪80 年代拉美国家爆发的债务危机是金融约束论提出的重要前提原因,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以危机收场,使学术界重新认识到金融管制的重要性。金融约束虽然比金融抑制和金融自由化的可控性强,但金融约束论对其所适用的阶段要求十分严格,在资本积累的粗放扩张期内,用金融约束来维护经济的稳定是必要的,但是当经济已经运行到了集约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阶段后,金融约束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