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店试用期聘任合同订立合同人:甲方: 聘任员工 : 乙方: 甲方聘任乙方为临时员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商定下述条款以共同恪守。第一条: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乙方的职务为餐饮服务员。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职责:负责协助甲方餐饮的调配、销售、及餐饮店的卫生。 上班时间为:上午 09:00—下午 14:00;下午 16:00—晚上 21:00;一种月按 31 天计算,上满 28 天领全月工资人民币 2400 元,一种月 30 天休息 2 天。 第四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规定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酬劳: (一)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酬劳,乙方的工资待遇定为上满 28 天领 2400 元基础工资。(二)甲方可参考下列事项调节乙方工资 1、乙方每月工作考核统计(乙方每天准时签到,作好销售统计,下班时关好水电,关好门。) 2、乙方如水电、门未关好造成损失,甲方要从工资中扣出损失费。第六条: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第一次上班时间次月 15 号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七条: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种月告知乙方。 第八条: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种月告知甲方。 第九条:未经同意向外泄漏或提供公司的内部资料(产品原价、客户档案、工资待遇)及商业机密,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当天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为试用期员工合同,非正式员工合同。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