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 术 保 密 合 同 甲 方 : 乙 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定 , 鉴 于 甲 方 承 接 乙 方 XXXXX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并 获 得 乙 方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 就 甲 方 在 该 项 目 工 程施 工 过 程 中 , 以 及 工 程 竣 工 后 来 , 保 守 乙 方 技 术秘 密 的 有 关 事 项 , 本 着 平 等 协 商 、 遵 法 诚 信 的 原则 , 订 立 下 列 条 款 , 以 期 共 同 恪 守 : 一 、 保 密 内 容 和 范 畴1.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技 术 秘 密 , 涉 及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工 艺 流 程 、 技术 指 标 、 技 术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数 据 、 实 验成 果 、 图 纸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设 备 数 据 、有 关 的 函 电 , 等 等 。2.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 甲 方 基 于 承 建 的 乙 方 工 程项 目 所 做 出 的 技 术 革 新 及 开 发 成 果 。二 、 保 密 规 定1. 甲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乙 方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规 定 保密 内 容 及 范 畴 内 的 技 术 秘 密 。 非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复 制 于 任 何 介 质 , 也 不 得 向 第 三人 披 露 。2. 甲 方 基 于 承 建 的 乙 方 工 程 项 目 所 做 出 的 技术 革 新 及 开 发 成 果 , 其 使 用 权 归 乙 方 共 有 ; 甲 方享 有 使 用 权 , 但 非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有偿 或 免 费 转 让 。3. 工 程 验 收 之 日 起 , 甲 方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 图 纸 等 技 术 资 料 , 以 及 施工 期 间 形 成 的 文 献 、 统 计 或 材 料 , 完 整 交 还 乙 方指 定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