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 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 乙方获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告知书》,含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合同以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双方应本着和谐协商、互相方便的原则,协助对方做好有关工作,其中甲方负责购置汽车及购置保险事宜等有关事宜,乙方负责办理好车牌正常使用等事宜。二、租赁期限及价格:本合同所载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赁费用:租金每月 元。该合同订立 7 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赁费¥ 元(人民币 元整)。本条所载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变更:1.提出变更人需在该期合同到期前一种月提前提出变更规定;2.租赁价格变更期限为下一期合同期限;3.相邻两个合同期限租赁价格变更比例不得超出 15%;4.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合同;三、即使上述车辆(涉及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涉及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全部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涉及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涉及车辆牌照及有关手续)。 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当并解决。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置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涉及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解决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能够向甲方追偿。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状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七、租赁期内如甲方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有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办理时间。办理过户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当。同时,乙方应将之前收取但未推行合同月份的租赁费用在过户手续完毕 7 日内退还给甲方,乙方只获得实际发生月份的租赁费用。在甲方未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前,乙方因多个因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最少三个月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款项按本条前款所述解决。 八、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和谐协商续租问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