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甲方:湖北东美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就 5 月煤炭买卖事宜,特此订立本买卖合同,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一、交货地点:指乙方完毕交货义务的地点
二、煤 炭 规 格 ( 典 型 值 ) : 烟 煤 Mt≤18
0% , A,ar28
0% , Var24-35%,net,ar≥3500kcal/kg,St,ar≤1
0%,ST≥1250℃
三、交货数量:50000 吨±10%,未按进度均衡发运,超发或未发运,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交货期限:不得迟于 5 月 30 日
五、结算价格:按内蒙古西北煤炭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西北煤炭”)与湖北东美商贸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湖北东美”)5 月 4 日在乌兰察布市订立的煤炭买卖合同价格下浮 9 元/吨(其中西北煤炭 4 元/吨,湖北东美 5 元/吨)
六、质量调节价:按西北煤炭与湖北东美订立的合同质量调节价执行
七、付款方式:甲方在原北京东方浩然煤台位于阳原县煤台南侧站台收货,根据每天乙方上货数量及煤炭质量(达成上述煤炭规格)第一列甲方支付乙方按西北煤炭与湖北东美订立的合同价格,减去到秦皇岛港运运输费 90 元,装卸费 12 元,税金 元,西北煤炭及湖北东美费用 9 元后,预付上货数量 80%货款,在甲方收到西北煤炭的 20%货款后,甲方支付剩余货款
乙方承诺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25 天回款,若超出 25 天,西北煤炭收取湖北东美的资金占用费用由乙方承当,第一列发完后,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合同形式并共同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构成部分
八、履约确保金:由乙方缴纳履约确保金 10 万,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若货品已发运,乙方仍未打确保金,西北煤炭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甲方将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10 万货款,因乙方因素当月没有发车,甲方交给乌兰察布市昌顺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阳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