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团规章考核制度减分制度1、有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泄漏国家秘密等言行的;扣除行为人 5 分/次。2、违反宪法、法律的;扣除行为人 5 分/次。3、道德品质恶劣,作风不正,违反组织原则,徇私舞弊;扣除行为人 5 分/次。4、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社会公德、违反社会正义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扣除行为人 4 分/次。6、舞蹈团组员之间发生争执、辱骂、斗殴等不良行为破坏舞蹈团团结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 分/次。7、发表不正当言论或实施不正当行为制造同窗间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行为人 4 分/次。8、泄漏舞蹈团秘密或工作秘密的;扣除行为人 3 分/次。9、蓄意诽谤、中伤别人,损坏别人名誉的;扣除行为人 3 分/次。10、学校或舞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端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扣除行为人 5 分/次。11、不配合其它分团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扣除行为人 5分/次。12、在工作中不能够主动主动,认真负责,但又不适宜予以处分的;扣除行为人 4 分/次。13、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或包庇错误行为的;扣除行为人 4 分/次。14、限时完毕的工作、需要提交的多个档案,而未完毕、提交或敷衍了事的;扣除行为人 3 分/次。15、损坏和丢失舞团档案及财务的;扣除行为人 3 分/次。并予以赔偿。16、在开学时无端迟到、早退者;每人每次扣 2 分;无端未到者每人每次扣 4 分。(备注:以上迟到、早退、未到者在请假得到允许的状况下,没学期累计次数超出 5 次者扣 2 分;10 次者扣 4 分。依次类推)加分奖励制度一、加分条件:1、圆满完毕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毕其它工作的;嘉奖行为人 3 分/次。2、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达成 80 分及以上的;嘉奖行为人 3 分/次。3、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嘉奖行为人 3 分/次。4、向舞蹈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嘉奖行为人 2 分/次。5、主动参加校系组织的多个比赛或晚会者者;嘉奖行为人 1 分/次。6、在校系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体 2 分/次;在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者,嘉奖行为人或团体 2 分/次。7、其它应予奖励的情形,视状况予以对应加分奖励。二、奖励方式:1、个人奖:推荐校级先进个人、优秀团员或干部、系学生会先进个人等。2、集体奖:校团委优秀团体。备注:每位组员基础分 100 分,每期得分低于 5 分者予以提示;总分数低于 30 分者将会被舞蹈团自动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