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护理管理制度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拟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临床护士应实施与病情相适应的护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1.分级护理原则按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为指导制订。2.由医师根据病情启动护理等级医嘱,护士执行。3.护士长及护士可根据病员病情变化及时与医师联系,提出合理建议。4.护理级别可分为特别护理及一、二、三级护理,分别设有标记。(一) 特级护理 指征: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急救的患者;2.重症监护患者;3.多个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6.实施持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7.其它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护理规定: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2.根据医嘱,对的实施治疗、给药方法;3.根据医嘱,精确测量出入量;4.根据患者病情,对的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方法;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效体位;6.实施床旁交接班。(二)Ⅰ级护理 指征: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护理规定: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对的实施治疗、给药方法;4.根据患者病情,对的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方法;5.提供护理有关的健康指导。(三)Ⅱ级护理 指征:1.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2.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护理规定:1.每 2 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对的实施治疗、给药方法;4.根据患者病情,对的实施护理方法和安全方法;5.提供护理有关的健康指导。(四)Ⅲ级护理 指征:1.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2.生活完全自理且处在康复期的患者。 护理规定:1.每 3 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3.根据医嘱,对的实施治疗、给药方法;4.提供护理有关的健康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