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卖方: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买方: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预约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 拟转让标的 卖方拟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位于:
房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商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有关物品等清单,详见附件
第二条 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累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买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本合同订立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余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买卖双方同意将上述定金交由第三方账户监管
买方在合同商定时限内将定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定金收据,即视为卖方收讫,卖方回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生效
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由第三方转付给卖方,但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按合同商定买方应支付的楼款(涉及定金、购房款),除有特别商定外,应以银行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1、一次性支付: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买卖双方商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2、买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支付(1)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至买卖双方商定的银行监管账户
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告知前往商定的银行订立资金监管合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本条款商定的首期款金额与买卖双方在银行订立的资金监管合同的金额不一致的,以资金监管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