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能够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能够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附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3)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酬劳外,尚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普通只获得劳动酬劳
(4) 酬劳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推行而产生的劳动酬劳,含有分派性质,体现按劳分派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时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获得的劳动酬劳,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等
劳务合同的雇主普通没有上述义务,固然双方能够商定上述内容,也能够不存在上述内容
(6) 合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重要由民法、经济法调节,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节
(7)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的商定上重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拟定
(8) 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推行、非法推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并且尚有行政上的责任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