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一、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 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 天: (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 2 日、3 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