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漏诊属于还是医疗过错事件回放 医院漏诊 万余 2005年7月5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对该市某医院因漏诊引发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2001年9月27日,原告苏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时,苏某被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该医院医生对苏某予以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同年10月15日,该医院邀请福建省龙岩市某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同年11月3日,苏某出院。 2002年11月6日,苏某按医嘱到该医院行取钢钉手术时,却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再取螺钉已没有什么意义。此后,苏某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患双方经协商,委托龙岩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2004年3月26日,龙岩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中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2.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 4.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苏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医院拒绝赔偿,医患双方引起纠纷,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苏某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原告、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诊治过程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医院应当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第14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款项共计11,561.37元。 法院评析 漏诊如何适用法律 本案是一起漏诊如何适用法律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案件的一个重要,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就医疗纠纷而言,若《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具体到本案苏某的病情,经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就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即存在过错,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