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主对物业事实服务是否应缴费文/郝绍彬 李天全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2024 年 8 月 7 日,业主刘女士向原告川三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 933
10 元后,一直未再交纳
同年 12 月 31 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川三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4 年 6 月,川三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裁判评析】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
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