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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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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服务合同与小区车辆安全1999 年 3 月 18 日,原告顾某在购买房屋时,与被告物管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物管公司对 X 泉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实行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 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物管公司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小区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 2024 年 12 月 31 日,顾某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价值 1950 元,未办理牌照。2024 年 1 月 9 日晚,顾某将助力自行车停放在小区西南角的车棚内,后发现助力自行车丢失。顾某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刑事案件发、破案登记表。同时,顾某向被告物管公司反映了车辆丢失情况,物管公司与顾某共同观看了事发时间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中图像显示为空白。2024 年 11 月 4日,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管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 1950 元。 以案说法 审理过程中,顾某诉称: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应实行 24 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可案发后,物管公司提供的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表明防盗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物管公司违反双方管理合同的约定,未尽安全防护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被告物管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管公司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包括定时巡逻、维持小区秩序、对小区进行一般性的治安管理。但《物业管理合同》不能视为保管合同。物管公司对顾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义务。本案中自行车丢失结果发生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与物管公司无因果关系。物管公司已履行应尽的安保义务,故无需赔偿原告任何经济损失。对于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物管公司解释为:当时录像显示并无异常,因该录像无保留价值,故已被删除。 审理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车辆被盗当日该小区监控设备全部停用,物管公司称设备故障已停用几天,正在维修,而最近时间的录像资料,也因录像带使用年限过长,已经报废处理,无法提供。 人民法院另查明,物管公司在该小区设置二处简易、无封闭的自行车棚,未设专门管理人员,双方均承认对自行车在该二处车棚的存放未发生保管费用。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1、关于双方对车辆的存放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的问题。物管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二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棚,为小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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