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王小丽诉郑州铁路局襄樊铁路分局等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黄金波 雷 文上传时间:2024-2-6 案 情原 告:王小丽被 告:郑州铁路局襄樊铁路分局(以下简称襄铁分局)被 告:襄樊铁路分局宜昌车站(以下简称宜昌车站)1999 年 2 月 19 日 5 时许,王小丽携带其子王磊(5 岁),持宜昌至襄樊当日 418 次 17车 014 号硬座票(票号 04F065577,进站时车票未经剪口)到 17 号车厢上车,因 17 号车门未开,改从 16 号车门上车,其子在前面上车,王小丽随后上车,列车启动时,列车员关闭车门致使王小丽坠落车下,被启动的列车压伤双足
事发后,宜昌车站将王小丽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经治疗,王小丽双足被截肢
1999 年 4 月 30 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对王小丽损害程度作出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结论:王小丽的伤残程度为叁级该鉴定费 200 元由王小丽支出
事故发生后,宜昌车站依照有关规定组成了事故调查委员会,经与王小丽父亲王帮清协商,于 1999 年 8 月 6 日签订了《旅客意外损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认定,列车员违反部颁《铁路旅客列车硬座车客运乘务员作业标准》停站作业标准中的规定,列车启动后,关闭车门,致使王小丽坠落车下,压断双足,造成旅客损害事故,属铁路责任
根据铁路有关法律法规和王小丽家庭实际困难以及受伤程序,达成如下协议:1、支付保险金 2 万元;2、支付赔偿金 4 万元;3、王小丽住院的治疗费、护理费和抢救中的费用等计 43745
70 元,由铁路承担;4、支付假肢费用 3
5 万元;5、以上费用总计 138745
70 元,此协议为最终处理结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签订后,王帮清于 1999 年 8 月 7 日从宜昌车站领取了王小丽损害事故赔付费用共计 9
5 万元,后给了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