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王腾飞与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3773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腾飞。 委托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 82 号美景布匹商贸城四街 27A、28A、29A、30A。 法定代表人:邓耀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昌波,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腾飞、广州和旺贸易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海民一初字第 54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腾飞陈述其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入职和旺公司处工作,任职销售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旺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其每天打卡上下班,每天 9 时上班,19 时下班,每月休息两天,考勤卡由和旺公司保存。和旺公司按效益、考勤发工资,有另外加班工资。和旺公司每月将工资转入存折中,没有发放现金。因和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向和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旺公司同意后,其于 2008 年 6 月 7 日离开和旺公司,并支付 2008 年 6 月 7 日之前的工资。其在离职前 12 个月含加班工资在内的月平均工资为 3923 元,不含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 1650 元。 王腾飞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和旺公司支付 2024 年 10 月至 2024年 6 月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和旺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于 2009 年 3 月 6 日作出裁决:一、确认王腾飞与和旺公司自 2006 年 5 月 23 日起至 2008 年 6 月 7 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和旺公司因未与王腾飞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加倍支付王腾飞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7 日的工资 7150 元。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和旺公司一次性支付王腾飞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688 元。四、驳回王腾飞的其他申请请求。王腾飞不服该裁决,于 2009 年 3 月 17 日提起本案诉讼,和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 王腾飞诉称,我于 2006 年 5 月 23 日应聘入职和旺公司工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