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锡麟
被告: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原专利文献出蹋社)
被告:北京黄寺音像书店(以下称黄寺书店)
原告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进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第八章“知识产权的纠纷及其处理”两章的作者
1999 年 8 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有用全书》(下称《有用全书》)
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有用全书》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第五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剽窃、抄袭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袭约 4
1 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王锡麟诉称: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编的《有用全书》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袭了其撰写的《知识产权概论》中的第七、八两章内容,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不准印刷《有用全书》,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聘请代理人、取证和交通费等费用 8000 元(人民币,下同),赔偿原告 5 万元
被告朝霞经营部辩称:其作为普通销售商,不可能审查书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出版社辩称:根据出版社与黄寺书店签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有用全书》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则黄寺书店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侵权责任主要应由黄寺书店和主编承担,出版社的责任是次要的
被告黄寺书店辩称:系争书由黄寺书店图书部投资出版
图书部负责与该书主编丁文召和副主编常丹江具体联系,现主编和副主编都联系不上,身份也不详
黄寺书店认可其图书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 年 6 月 21 日,黄寺书店与出版社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