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电子合同,是指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所谓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者省厅等,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期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根据商定的标准采纳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定或者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相关案例】原告李某参加了 A 公司与 B 公司与 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5 日联合进行的网上的拍卖活动,购得 3 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是 A 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实际支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12103 元。被告 A 公司辩称,其根据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广告,写明拍买期为 1999 年 10 月 6 日---10 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 10 月 5 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李某的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2000 年 3 月 22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李某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风险提示】现在随着网络的快速进展,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现象的普遍,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需要注意:1、网络广告的认定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早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该视为要约邀请?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在互联网,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对于虚假广告,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男,网上证据确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2、要约与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新《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