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摘要:经国土资源部 2024 年第 19 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为进一步公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二 OO 八年七月十八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第 8 条) 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第 9 条—第 13 条) 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师(第 14 条—第 19 条) 第四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第 20 条—第 27 条) 第五章 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 28 条—第 30 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 31 条—第 34 条) 第七章 附则(第 35 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法律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进展,制定本办法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