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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保险条款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第三部分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条件
第一部分 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保险标的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经济利益的以下各项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一)码头,包括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二)楼房,包括办公楼、候工楼、控制塔等房屋构筑物整体结构和楼房内的自动设备、装置、设施、办公设备、家具、装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修及各种室内外附属物;(三)仓库,包括货物仓库、集装箱货运站(CFS)、流动机械库、永久性堆场、临时性堆场的构筑物整体结构和附属装修及各种设施;(四)配套设施,包括配变电供水设施、加油站、墙、栅、道路、大门及被保险人管理或控制的公共区域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一)码头机械;(二)装卸、作业设备;(三)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论是否已列入保险合同中,均不作为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董、艺术品、现金、支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二) 便携式通讯装置、照相摄影器材;(三) 文件、账册、档案、图纸;(四) 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