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赁汽车是不是营运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贵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保障交通安全、鼓舞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此我们坚决拥护。在这里,我们谨就(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租赁车辆的部分谈几点看法。首先,什么是租赁?租赁是同买卖、借贷等并列的一种交易方式。就(无论其用途如何的)车辆而言,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收取货款为对价而把标的物(车辆)的完整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的交易,而租赁则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对价把对标的物(车辆)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猎取收益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而保留有对标的物的附条件的处分权的交易。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结果是,出卖人取得货款但因此不再拥有对该标的物的任何权利。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的结果则是,承租人将标的物返还出租人,因而不再享有对标的物的任何权利,同时也不再负有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就租赁而言,还有一种交易类别,称“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同我们常见的其它租赁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其它租赁中,租金是以承租人占有标的物的时间长短为对价的。简而言之,例如,你租用一天应付租金 100 元,那么,假如你租用 360 天,应付租金就将是 36500 元。而在融资租赁中,租金是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为取得该标的物所承担的成本为对价的。这里说的“成本”,包括购置标的物的成本(货款、运费之类)和资金成本(上述金额在租赁期间的应付利息)。正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时,承租人通常有对标的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例如,对于此刻其余值仍不菲的标的物,可以用 1 元钱买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融资租赁尽管就其法律关系而言,是租赁,但是,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却是融资,类似于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销售。其次,任何交易方式,买卖也罢,借贷也罢,任何类别的租赁也罢,其区别仅仅在于标的物的取得方式,而同该标的物将被如何使用无关。就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而言,其中的第五条对十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作了规定,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营运用的车辆,而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则无使用年限限制。可见,这里所要区别对待的,是所述车辆的用途,而不是其来源。据此我们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可能让人误会的“租赁载客汽车”这样的用语。任何用于营运的车辆,包括任何类型的载客用出租汽车,都应执行强制报废年限,而对第五条所列的十类机动车以外的车辆,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