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案例案例 1:2024 年 1 月 20 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两名杭州游客投诉,称他们在广州“广东香江国际旅游公司农林营业部”报名参加欧洲游,并交纳了近 4 万元的旅游费,不久发现该营业部人去楼空
随后各位债主云集香江公司总部,汇总情况发现,这家营业部负责人拖欠游客、地接社、机票代理商等款项近 300 万元
另外还拖欠 20 多名员工 3 个月的工资
经查,香江公司没有资格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该营业部负责人不知去向,香江公司遂向公安局报案
债主联名起诉香江公司
问:香江公司该负责任吗
案例 2:1999 年 10 月 1 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 7 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
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 7 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
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 7 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
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
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如何处理
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 3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 5000 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