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是国家加强金融管理和监督,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现金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2、国家鼓舞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行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1、一般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八个方面的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起点为 1000 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特别规定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的关系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要核定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
这个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 3-5天的零星现金支付为准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 5 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关于现金交存银行的规定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如商业零售部门、交通运输等单位,其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及时交存开户银行
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必须于当日分几次交存银行,较少的单位也不得超过第二天中午交存
(四)现金帐目的管理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注意七个“不准”一个“禁止”)(五)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