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现实增加或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特点: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其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4、合同的保全,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合同保全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合同保全履行抗辩权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从债权人角度设置的权利从债务人角度设立的权利是债的效力的扩张,扩张至第三人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涉及第三人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二)代位权的特征1、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3、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四)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代位权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过债权范围行使代位权,依法无据,也不必要。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主观要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以躲避债务为目的,可推定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需举证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须债务人与受让人均具有恶意。即要求受让人明知低价转让财产是为了躲避债务。——债权人需举证(三)撤销权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得以实现 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四)撤销权的期限:1、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计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