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综合费用预先扣除案案例 1:新疆巴因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二终宇第 86 号民事判决书)(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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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伟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广庆,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恩典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忠,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雷非,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市恒信伟业造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赛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赛恩典当公司与恒信伟业公司分别于 2003 年 9 月 29日、2004 年 1 月 5 日签订三份典当合同,约定由原告赛恩典当公司向被告恒信伟业公司提供当金 121 万元,利率 1%,月综合费率为 3%,还款期限分别为 2004 年 3 月 27 日、2004 年7 月 6 日,当期满 5 日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方办理赎当手续,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将按当金总额的 1%收取违约金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由被告将 02D1─11 号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原告
典当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而引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利息、综合费共计 2066614 元,支付违约金 7002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赛思典当公司与恒信伟业公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