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著作权法释义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严格区分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不完全等同于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制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
本章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Copyright,最初的含义应是许可或禁止他人翻版复印的权利
无论是南宋《东都事略》中“不许复版”的声明,或是 16 世纪西方王室为印刷出版商颁发的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出版书籍的特许令,法律制度保护的仅是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
1706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法令》首次明确了作者与印刷出版商各自的权利--印刷出版商依法对其印刷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发售的权利;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尚未印制的作品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权利
自此,法律制度保护的重心从出版管理移至作者的各项权利
毕竟,作者权利是著作权制度中其他权利的源头,鼓舞智力成果的制造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宗旨
除去印刷出版商的权利外,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及其他各项权利在当时均未受保护,在录制技术尚未进展的 17 至 18 世纪,其他各项邻接权的存在及保护缺乏技术基础
但随录音录像及无线电广播技术的产生及不断进展,传播作品的方式不限于出版或是现场表演,其传播途径更加复杂,如何保护为传播作品而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作品传播者的利益提到了各国立法者的面前,这即是邻接权制度的由来
总的来说,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虽然源于著作权,但也有其独立性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智力制造,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侧重保护的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著作权主体多是自然人作者,而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