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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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要约的基本构成要件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根据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假如是代理人,必须取得本人的授权,还必须说明谁是被代理人
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也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一个要约,假如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况都清清楚楚
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究竟是哪家公司安置,谁是真正的要约人
只要投入货币,作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现实有许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电车、渡船、公共汽车的行驶,戏院、电影院的开设
但不是说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