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调解平台化解重大社会纠纷——我国政府调解制度初探XX省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余世亮调解制度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
①法院调解,就是指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说服教育使诉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②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③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笔者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
前者称为政府调解,后者称为部门调解
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
然而,社会发展又迫切需要比政府各职能部门更具综合性和权威性的各级人民政府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鉴于目前政府调解实践经验较少,学界也缺乏系统研究,笔者在此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调解的哲学基础与法理分析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
这就要求我们面对实际,具体地分析具体事物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难发现,人民内部矛盾所引起的社会纠纷,总的来讲,都是因为纠纷当事人就相关权益发生了争执
但就具体情况而言,由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争执发生的原因不同,争执所涉及的事实的复杂程度不同,争执所涉及的性质不同等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纠纷
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因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第1页共6页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纠纷解决的结果所反映的意志不同,而形成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