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一)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任意性法律规范/类型区分/识别/适用/缺陷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合同法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识别、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现行合同法中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缺陷 一、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
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
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
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
任意性法律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法律规范
(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法律规范
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法律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
(2) 任意性法律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
所谓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又称补充性法律规范,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法律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
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