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发布单位】 80616【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5-11-25【生效日期】 1996-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1995 年 11 月 1 日 XX 省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 年 11 月 25 日 XX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施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违反司法程序,是否拒绝受理依法当受理的案件、扩大案件管辖权、超时限办案、超期羁押,是否侵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