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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墓的法律性质研究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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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坟墓的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以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农村土地纠纷越来越多,因农村坟墓而引发的纠纷在近年来更为突出与激烈。在众多的案例中,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坟墓的法律性质如何。笔者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着力研究农村坟墓的法律性质,为我国农村坟墓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农村坟墓;性质;违规坟墓;殡葬改革 坟墓,是逝者的寄居之所,是生者的精神依托。它联结着逝者与生者,表达着生者的哀思与想念。近年来我国由农村坟墓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法官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各有不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多源于对坟墓的性质认定不明。笔者将着力研究坟墓的性质和农村坟墓的特性,以期为解决农村坟墓的纠纷提供借鉴。 建国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几经变迁,国家大力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农村坟墓的命运也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和殡葬改革的推进而有所改变。本文研究的农村坟墓是指建于中国农村土地上,不受特别政策的保护或管理的现存坟墓。特别政策保护是指《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所指“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特别政策管理是指《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1 坟墓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活人之身体不可为物,但人死后的遗存即遗体、遗骨是否为物尚存争议,那么包括遗体(遗骨)、棺木、泥土、沙石在内的坟墓是否为物呢。笔者认为,坟墓具有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物的特征:非人格性(独立于人体制外的东西)、满足需求性和能够为人控制性,因此坟墓属于物权法中所要保护的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坟墓的性质也多界定为财产(物)。坟墓承载着人们的精神寄托和大量的感情因素,对坟墓本身进行伤害,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会因此对他人造成精神伤害。在德国,学者们早已注意到这类具有“情感价值”的物,“在今日的欧洲有高度争议的是对物之情感价值的赔偿度的问题。他涉及这样一些案件,一个动物或无生命的物体受到伤害或遭到破坏,他们的市场价值很小但对所有权人或其他个人的幸福却有重大意义。”这种附着人格利益(精神利益)的特殊财产(物)区别于民法保护的一般的物,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人格财产”,它的毁损或灭失会给所有权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坟墓恰恰是这样一种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坟墓因人的死亡得以形成,是死者生前人格在死后的延续,是一种“自我人格”的外化体现,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是“不可替代的”。需要注意的是,坟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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