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5.1 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 第 2 页 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 第 3 页 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 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5.2 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第 4 页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