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规则与裁判法(发令/计时/检录/终点/宣告) 游泳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一、发令 (一)发令员职责 1、发令员应站在游泳池的侧面,离出发池端5 米以内处发令。发令时能使运动员和计时员听到或看到出发信号。 2、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3、发令员有权判定运动员出发时是否犯规,如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须经总裁判同意。 4、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发令员应向总裁判报告。总裁判有权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二)出发的规定 1、自由泳、蛙泳、蝶泳、个人混合泳及自由泳接力的比赛,必须从出发台出发。当总裁判发出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站到出发台上;当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后,运动员应至少有一只脚置于出发台的前沿,立即做好出发姿势。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2、仰泳比赛、混合泳接力的第1 棒比赛,必须从水中出发。当总裁判发出第一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当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声信号后,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池端;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发令员发出“各就位”的口令;当所有运动员都处于静止状态时,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 3、在50 米池进行50 米项目的比赛,在哪一端出发,应根据组委会的决定执行,并 在赛前通 知 运动员。 (三 )出发犯规的判罚 规定 1、任何运动员如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出发,应判犯规。如果 在“出发信号”发出后发现运动员抢 跳 ,应继 续 比赛,在该组比赛结 束 后取消抢 跳 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如果 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 跳 ,则不再 发“出发信号”,取消抢 跳 运动员比赛资格后,总裁判以长哨声(仰泳为第二声长哨)开始重 新 组织其 余 运动员出发。 2、因 裁判员的失 误或器 材 失 灵 而 导 致 运动员抢 跳 时,发令员应将 运动员召 回重新 出发,不作 为抢 跳 犯规。 (四 )发令工 作 注 意事 项 发令工 作 对 各裁判组和对 运动员创 造 优 异 成 绩 都有直 接关 系 。发令员应具 有较 高 的观 察 能力和判断 能力。 1、准备好发令器 材 ,熟 悉 使用 方 法。 2、深 入 现场 了 解 场 地 和运动员技 术 ,研 究 并 统 一发令的要 领 和尺 度 。 3、与计时组配 合进行裁判实 习 ,使计时员熟 悉 发令员的口令,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