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竞赛规则 第一章 裁判员 第一条 人数 裁判员人数应有: 总裁判1~3 人、技术检查员4 人、发令员2~3 人、转身检查长 2 人、转身检查员每条泳道两端各 1 人、计时长 2 人、 计时员每条泳道 3 人 (其中 1 人由转身检查员兼任)、终点裁判长 1~2 人、终点记录员6~9 人、 编排记录长 1~2 人、 编排记录员8~12 人、检录长1~2 人、检录员3~5 人、报告员1~2 人、司线员2 人
如使用自动计时装置时,应增设自动计时长 1 人,自动计时员1 人
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安排
第二条 职责 一、总裁判的职责 (一)总裁判在大会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分配裁判员的工作
(二)根据规则和竞赛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或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但不能修改规则和规程
(三)总裁判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判决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四)当裁判员的判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做最后决定
当终点裁判员的名次与计时员计取的成绩不一致时,总裁判有权决定名次
如果采用自动计时装置时总裁判应参照第二章、第四条、二、4 有关规定裁决
(五)对犯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裁判员可做适当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职务
(六)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七)应于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如采用自动计时装置,应派专人负责检查自动计时装置是否准确可用
(八)在每项、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应用连续短促哨声示意运动员脱外衣;然后用长哨声示意运动员站到各自的出发台上,两脚距出发台前缘相同距离(仰泳项目和混合泳接力项目的仰泳运动员应立即下水,在总裁判发出第二声长哨时,仰泳运动员应迅速游回澉端做好出发准备);当所有运动员都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用手势通知发令员
如发现运动员抢码